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心得

by 愛狄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今年(民國111年11月26日)將是史上第一次人民行使複決權。

複決案內容: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一案

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投票公報

目前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選舉前的造勢與新聞,總是環繞著候選人,而此次選舉除了選出地方公職人員之外,還有一個史上第一遭的複決事項,即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一案,常用說法為18歲公民權,這是個饒有興味的說法,且待細細品來。

觀看複決案意見發表會的Youtube影片播放次數,明顯可以看出真正關注這個議題的人極少,比起其他頻道動不動百萬播放次數,三場意見發表會加起來都還不到一萬的播放次數實屬可憐,但是這麼說也有偏頗,電視播出的流量是沒有計算到的。每次的發表會大約半小時左右,會有正方代表通常是立法委員代表說明意見,分為二輪,每次意見發表12分鐘。觀看第三場影片之前,本來是直覺想要投反對的,想想自己18歲時僅專注在唸書,社會經驗完全是零,因此想要投反對,維持現況就好。但是在觀看第三場意見發表會後,確實有被動搖、被說服,似乎同意的話利大於弊。

第三場意見發表會由立法委員王婉諭為正方代表,第一輪的意見發表開頭由國際認同角度切入,提了台灣優點是自由民主民治的國家,人民應有行使的權利。其次,說明憲法是1946年制定(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已跟不上時代潮流,比如其他先進國家以及鄰近的日本與韓國等,都已經修改到18歲可以行使投票權。再者,以權責相符為由,說明其他法律比如民法已經修改滿18歲為成年,輔助說明18歲是為一個趨勢。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 1 案意見發表會播放次數
第一場 5,518
第二場 1,351
第三場1,508 (截至111/11/18)

第二輪的意見發表,認為年輕人投票會影響政治,18歲公民權會有更多優於年輕人的法案通過。另外,提到修憲複決的困難,必須1/4 委員提案 ,3/4委員出席 ,3/4出席委員同意才能通過,交由複決後,需要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965萬張同意票),最後呼籲選民,在民治、民主、公平、正義的價值主張下,希望大家投同意票。

看到這邊,不曉得是不是大家也被說服覺得可以投同意票了?意見發表會僅有正方意見,全然沒有反方意見,就辯論而言,只完成了一半。這邊嘗試站在反方立場闡述幾項意見,畢竟這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度。首先我們再看一次此次複決案內容,其中藏了一個細節不容易發覺也是意見發表會完全沒有提到的修改部分,在我反覆看了複決案內容才發現,充滿細思極恐的意味,此次修改除了讓18歲國民能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外,還讓18歲國民能被選舉。看看其他國家,美國、日本得年滿25歲才能參選,法國得年滿23歲才能參選,而台灣竟要修改憲法讓之後我們有可能會選出18歲的地方公職人員,用疫情流行的名詞來解釋這段就是「超前部署」,讓台灣再一次被世界看見。我很同意發表會上說的鼓勵年輕人關心政治讓青年提早於18歲參與公共事務的主張,但是複決案的內容稍嫌過猶不及。更多的年輕人參與政治,不一定會有更多適合年輕人的法案通過,這件事本身跟18歲公民權沒有關係,難道老人年金都是老人制定的嗎?其他國家雖然下修為18歲可以投票,但是沒有像台灣這樣連被選舉權也一併下修到18歲的,這更是兩件事了。

以上,個人小小心得,沒有代表什麼立場。

(圖片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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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結果 - 三省集 November 30, 2022 -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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